第一条 为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浙政办函﹝2014﹞61号)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除外)开发利用的采矿权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采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范、及时准确、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采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度建设、系统开发和维护、信用等级发布和业务培训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信息采集、录入和审核(可授权派出机构具体实施)。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信息采集、录入和审核。
第五条采矿权人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荣誉信息和失信信息:
(一)基本信息:分为基础信息和监管信息。基础信息包括采矿权人工商登记、采矿权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信息;监管信息包括国土资源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展的巡查、储量动态检测、年检、矿产督察、卫片执法等信息。
(二)荣誉信息:采矿权人在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方面获得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表彰奖励等情况。
(三)失信信息:采矿权人在矿产资源依法开采、合理开发利用、履行法定义务和合同履约情况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违约的信息。
采矿权人失信行为按照情节轻重分为以下四类:
轻微失信行为,是指采矿权人违反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其他责令类)或予以警告处罚的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是指采矿权人违反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不到位的,或被处罚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违法违规行为。
严重失信行为,是指采矿权人违反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被处罚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被处以停产整顿的违法违规行为;采矿权人违反采矿权出让合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等约定的行为(不含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行为)、不按规定办理闭坑注销手续等行为。
特别严重失信行为,是指采矿权人违反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处以被吊销采矿权许可证处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因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失信信息有效期为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三年。荣誉信息有效期为荣誉事项有效期,未明确有效期的为认定之日起一年。
第六条 信息采集和录入分自动导入和手工录入两种方式。
信息审核原则为:谁采集、录入,谁审核。
基本信息中的基础信息由系统通过数据交换自动导入;监管信息根据日常监管内容采集和录入(表1),其中巡查信息根据巡查记录表内容录入(表4)。
荣誉信息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授予的相关荣誉称号和表彰奖励信息采集和录入(表2)。
失信信息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和经过认定的违约信息采集和录入(表3)。
失信信息和荣誉信息采集起始日期为2012年1月1日。
第七条 采矿权人信用等级评价,采用浙江省地矿信用信息系统记录的信用信息,按照省采矿权人信用等级评价标准由系统自动评价。
第八条采矿权人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
(一)AA类,信用良好,无失信信息,且有两项市级或一项省级及以上荣誉信息。
(二)A类,信用稳定,无失信信息或信用修复后无失信信息。
(三)B类,信用波动,信用修复后有轻微或一般失信信息。
(四)C类,信用低下,有多项轻微、一般或有严重失信信息。
(五)D类,信用丧失,有特别严重失信信息。 第九条浙江省地矿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包含监管平台和公示平台。
监管平台用于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对采矿权人信用信息进行全面监管,信用信息每月25日前更新一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每季度更新一次,全省采矿权人信用情况分析报告每年初发布一次。
公示平台用于社会公众查询,采矿权人基本信息(采矿许可证正本信息)、失信信息、荣誉信息以及信用评价结果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和“信用浙江”网站同步公示。
第十条 失信信息在其有效期到期后,自动修复。信用等级为B类的采矿权人针对其失信行为,按照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落实到位后,可按以下程序申请信用修复:
1.采矿权人向有信用信息录入权限的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书面报告和整改到位书面证明材料);
2.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材料复核无误后,将修复结果录入系统;
3.系统对采矿权人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下一季度更新。
第十一条采矿权人对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有信用信息录入权限的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供有关材料。经国土资源部门复核情况属实的,予以更正信用信息。国土资源部门不受理的,在接到不受理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可逐级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诉。
社会公众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反映,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信用等级年度评价结果,对采矿权人实行分类监管:
(一)对信用等级为AA级和A级的采矿权人实施低频率监管。可适当减少巡查和储量动态检测频率。
(二)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采矿权人实施正常频率监管。正常开展巡查和储量动态检测频率。
(三)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采矿权人实施高频率监管。增加巡查和储量动态检测频率,列入矿产督察重点对象。
(四)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采矿权人实施按需监管。根据需要随时检查。
第十三条信用等级为AA级的,列入诚信示范采矿权人名单,国土资源部门直接给予年检免审查;信用等级为A级的,列入诚信采矿权人名单。
信用等级为C级的,采矿权人禁止参与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不再享受国土资源部门给予的政策优惠。
信用等级为D级的,采矿权人和其法定代表人列入监管黑名单,不得参与省内采矿权招拍挂活动,不得申请新的矿业权,禁止参与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不再享受国土资源部门给予的政策优惠。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采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信息采集、录入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好信息采集表的整理、归档工作。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展信息采集、录入和归档的国土资源部门,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浙江省采矿权人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另行发布。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二○一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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