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 西部资源近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公司董事长王成于近日分别收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四川证监局调查发现西部资源在2014年收购重庆交融过程中,西部资源与重庆公交集团签订了相关对外担保协议,在经四川证监局检查后,公司董事会才通过了对外担保事项并对相关事项进行披露。四川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具体情况如下:
经四川证监局调查发现,西部资源在2014年收购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与重庆公交集团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由西部资源向债权人重庆公交集团的2亿元贷款行为提供担保,对债务人重庆交融的还款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公告显示,就上述对外担保事项,西部资源未及时履行相关决策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四川证监局检查后,西部资源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并于2016年12月28日对上述对外保事项进行了信息披露。西部资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关于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现根据有关规定,四川证监局对其予以警示,要求西部资源应高度重视,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西部资源董事会应勤勉尽责,自查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
二、西部资源应加强学习,开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培训,树立规范运作意识。
三、西部资源应立即启动责任追究机制,认真查找问题产生的环节,分析成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此外,四川证监局还表示,西部资源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成对西部资源的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出具警示函,并认为其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树立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切实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最后,四川证监局称,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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