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为促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提高交割管理水平,我所对《
上海期货交易所铝标准合约》、《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作了修订,增加铝锭重规格,调整合约名称等。上述合约及实施细则修订已经我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3月27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上海期货交易所铝期货标准合约
(修订案)
交易品种 | 铝 |
交易单位 | 5吨/手 |
报价单位 | 元(人民币)/吨 |
最小变动价位 | 5元/吨 |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3% |
合约交割月份 | 1~12月 |
交易时间 | 上午9:00-11:30 ,下午1:30-3:00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 |
最后交易日 | 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 |
交割日期 | 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 |
交割品级 | 标准品:铝锭,符合国标GB/T1196-2008 AL99.70规定,其中铝含量不低于99.70%。 替代品:1、铝锭,符合国标GB/T1196-2008 AL99.85,AL99.90规定。2、铝锭,符合P1020A标准。 |
交割地点 |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
最低交易保证金 | 合约价值的5% |
交易手续费 | 不高于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含风险准备金) |
交割方式 | 实物交割 |
交易代码 | AL |
上市交易所 | 上海期货交易所 |
上海期货交易所铝期货标准合约附件
一、交割单位
铝期货标准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5吨,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25吨,交割必须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交割。
二、质量规定
(1)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铝,其铝含量、杂质含量和其他各项规定必须符合国标GB/T1196-2008 AL99.70的规定。
(2)形状及重量。交割的铝应为锭,国产铝每锭重量为15KG±2KG或、20KG±2KG或25KG±2KG,进口铝每锭重量在12KG到26KG之间。
(3)每张仓单的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0.1%。
(4)每一仓单的铝,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
(5)每一仓单的铝,必须是本所批准的注册品牌,须附有质量证明书。
(6)仓单须由本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出具。
三、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
用于实物交割的铝,必须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指定交割仓库
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异地交割仓库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
注:双删除线部分为已删除的内容,灰色底纹且加粗部分为已作修订的内容。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17年3月20日
(全球金属网 OMETA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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