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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9-7-22 9:54:04 来源:江西铜业 字体:  术语简释』『行情讨论』『走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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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0.2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6月25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的具体操作不适用本公告,具体可参阅本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462,729,40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92,545,881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A 股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 元。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18元进行派发。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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